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信阳**程公司、李**诉被告信阳市平**导小组办公室、信阳市**有限公司、信阳春**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程公司、李**诉被告信阳市平**导小组办公室、信阳市**有限公司、信阳春**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本案原、被告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工程地点位于信阳市平桥区,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施工地位于信阳市平桥区,因此本案由不动产所在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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