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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铁法民初字第21号杭州华**有限公司诉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拟寻其他途径解决该纠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260元,减半收取为5630元,由原告杭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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