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湖南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3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陈*的名下牌照为湘A小轿车一台,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开民二初字第03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