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某某与戴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戴某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戴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戴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亦不能提供其它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戴某某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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