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宁**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宁**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宁**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宁**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30元,减半收取5065元,财产保全费3685元,共计8750元,由原告长沙宁**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