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72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086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862元,由原告中**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