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经湖南省**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3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中**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117号5幢房屋(权证号码为:烟房权证芝字第322201号)及银行存款,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代志元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书,经我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对被执行人山东中**限公司冻结的财产予以解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中**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117号5幢(权证号码为:烟房权证芝字第322201号)的查封、冻结措施。
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中**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帐号的冻结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