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代志元诉中国建筑第五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经湖南省**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3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中**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117号5幢房屋(权证号码为:烟房权证芝字第322201号)及银行存款,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代志元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书,经我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对被执行人山东中**限公司冻结的财产予以解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中**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117号5幢(权证号码为:烟房权证芝字第322201号)的查封、冻结措施。

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中**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帐号的冻结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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