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限公司与被告资兴市白马江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具有预交诉讼费的义务。原告湖南华**限公司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