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有限公司与被告双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双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双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湖南中**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