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郴州盛名房地**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盛名房地产**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盛**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郴州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成**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5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857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郴州盛**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