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嘉禾县龙潭镇唐家新型建材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周某某、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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