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苏**与江苏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嘉**民法院作出的(2013)嘉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6256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嘉执字第2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