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与 江苏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苏**与江苏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嘉**民法院作出的(2013)嘉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6256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嘉执字第2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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