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湖南桔**限公司与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且申请执行人湖南桔**限公司申请本院暂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永中法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协商未果,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