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大立工程**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大立工程**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州市大立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809元,由原告永**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