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湖**有限公司与被告植本堂生态科技(永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国**限公司与被告植本堂生态科技(永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9月7日收到本院受理通知书后未按通知要求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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