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国**限公司与被告植本堂生态科技(永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9月7日收到本院受理通知书后未按通知要求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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