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汝城县热水鑫华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汝*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华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根据(2014)汝*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华水电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工程款90175元。现被执行**华水电站已被查封并委托进行财产评估,且经查询被执行**华水电站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4)汝*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