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汝城县热水鑫华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汝城县热水鑫华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汝*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华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根据(2014)汝*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华水电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工程款90175元。现被执行**华水电站已被查封并委托进行财产评估,且经查询被执行**华水电站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4)汝*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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