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吴**、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吴**、张**在我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吴**、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临桂镇世纪东路桂林奥林匹克花园78#79#组团78幢3单元11层1号有房屋一套,属广西壮**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方便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将本案委托广西壮**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4)江永法民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