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吴**、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吴**、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吴**、张**在我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吴**、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临桂镇世纪东路桂林奥林匹克花园78#79#组团78幢3单元11层1号有房屋一套,属广西壮**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方便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将本案委托广西壮**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4)江永法民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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