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XX与被告湖南**设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2015年7月12日传票传唤开庭时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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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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