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张**与被告邓*、邓**、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张**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唐**、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吴**、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5)零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赵*柏诉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蒋**与王继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永州**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唐*、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道法民重初字第10号原告杨XX与被告湖南**设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何X旧与何X明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道法民初字第873号吴XX诉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甲与被告千家峒瑶族乡刘家庄村庄综合整治项目村民理事会、何*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