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原告赵*柏诉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柏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8元,减半收取2,364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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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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