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零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赵*柏诉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原告赵*柏诉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柏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8元,减半收取2,364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