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电力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漏列当事人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64元,减半收取6482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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