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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国网**力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电力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漏列当事人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64元,减半收取6482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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