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永州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依法中止该案执行。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在国网**力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的上网电费收入,但该款已被本院先前执行的其他案件予以扣留、提取,该案目前只能参与本院先前执行的其他案件逐月予以分配,截止2015年8月31日止,申请执行人肖**已分配应得金额10000元。据此,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双民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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