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省**工程公司与永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双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向被执行人永州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永州市**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永州市**有限公司虽然其名下有房屋八处和土地一宗,因该公司自建立就没有生产经营,公司负债金额庞大、多个案情比较复杂,暂时不亦拍卖其名下有的房屋八处和土地一宗。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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