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明、刘*才与蓝山**有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刘*才与被执行人蓝山**有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刘*才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刘*才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蓝法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