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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田县石羊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田县石羊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田县石羊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6日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新田县石羊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田县石羊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新田县石羊镇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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