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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刘某某与被告千家峒瑶族乡刘家庄村庄综合整治项目村民理事会、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刘某某与被告千家峒瑶族乡刘家庄村庄综合整治项目村民理事会、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游**、人民陪审员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刘某某以与被告千家峒瑶族乡刘家庄村庄综合整治项目村民理事会、周某某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刘某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95元,减半收取1047.5元,由原告何*、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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