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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882号,原告肖**与被告江华瑶**安装公司、江华瑶**安装公司圣景花园项目部、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江华瑶**安装公司、江华瑶**安装公司圣景花园项目部、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在诉讼期间已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肖**向本院递交了和解协议书,现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8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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