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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799号,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建没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开庭前已与被告方协商处理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9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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