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开庭前已与被告方协商处理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9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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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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