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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胡**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江华县**有限公司、胡*、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6月11日以自身与被告江华县**有限公司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在诉讼期间,以自身与被告江华县**有限公司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华县**有限公司、胡*、胡**撤回诉讼申请,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对被告江华县**有限公司、胡*、胡**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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