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工程款15860元、借款6000元、负担受理费346元,现全部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陈**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冯**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陈**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