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恒**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恒**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恒**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团有限公司已就纠纷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湖南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62元,减半收取7181元,由原告湖**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