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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有限公司与江河创**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提出反诉,但没有缴纳反诉受理费,后又撤回反诉,故本院对反诉不予审查处理。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委托鉴定,鉴定期间审限作相应扣除。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428.05元),由原告负担。对于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5403.05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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