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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珠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丽珠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丽珠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32,854元,减半收取16,427元,鉴定费23,000元,合计39,427元,由原告丽珠**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6432元,由被告深**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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