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雄诉被告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前向法院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林**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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