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石基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前向法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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