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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异字第93号佛山市**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海黄岐支行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委托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限公司佛山南海黄*支行(简称中行黄*支行))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简称天**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天**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天**司称,在与中**支行的执行案中,异议人是被执行人。该案立案后,异议人已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意拍卖异议人名下的位于佛**水中心科技工业区芦苞园A区5号地块以偿还债务,法院遂予查封该地块。其后法院以上述查封属于轮侯查封,执行标的物为另案首封,需待另案判决确定为由,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人认为上述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一、本案所涉的土地使用权早已于2012年6月7日抵押给中**支行,而另案首封晚于抵押登记。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本案所涉的土地使用权虽在另案查封中,但不影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二、本案所涉的土地使用权目前市值约2000万元左右,本案标的为10286651.75元,首封案件标的为934000元,土地价值明显高于两案标的,故先行拍卖土地优先支付本案执行款后,仍足以清偿另案债务,查封权益亦能得以保障。三、异议人由于其他案件争议,目前无法进行生产经营,本案所涉土地处于闲置状态,不能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异议人未能及时偿还贷款,不断产生利息及罚息,银行亦未能尽快收回贷款,双方损失日益扩大。且另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尚在重审中。因此,从有利于生产经营、有利于执行、避免扩大各方损失的角度出发,请求法院继续执行。

异议人在异议中提交的证据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民二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佛山**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的(2015)佛三法执字第244-1号、第244-2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院予以确认。

经查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行**天**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13)佛南法民二初字第345号]中,于2013年8月20日查封了天**司所有的位于佛山**中心科技工业区芦苞园A区5号的土地使用权。2014年8月18日佛山**民法院作出(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68号终审判决。后因天**司等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权利人申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随后依法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佛三法执字第244号。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天**司对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行黄*支行对上述查封土地在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佛三法执字第244-2号执行裁定中止案件执行。

另查明,本院受理的佛山市**有限公司与天**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3)佛三法塘民初字第54号]一案标的为9891395.68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依法查封了天**司所有的位于佛山**中心科技工业区芦苞园A区5号的土地使用权,期满续封至2018年4月26日。现该案尚在本院重新审理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司在与中**支行发生民事诉讼之前,已与佛山市**有限公司存在民事诉讼,并在该案诉讼保全时先行对本案所涉的土地使用权采取了查封措施。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支行与天**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属于轮候查封。从目前调查情况来看,被执行人天**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主要是本案所涉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除此之外暂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中**支行虽对涉案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另案涉案标的大、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目前尚在重审阶段,且其涉案工程可能与本案所涉的土地使用权相关,若在审判结果尚未明确的前提下先行处置涉案土地使用权,则不利于债权人实体权利的实现,亦有悖于公平原则。故出于最大程度保护各债权人利益考虑,本院作出中止案件执行,合法有理,并无不当。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佛山市**限公司的异议。

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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