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基**限公司诉被告珠海**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国基**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基**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2,860元,由原告国基**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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