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罗*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佛三法执异字第93号佛山市**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海黄岐支行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陈**与林福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423号深圳洲**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黎**等与廖**、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韵石材工艺家具厂与佛山市**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欧**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杨轮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83号佛山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绿景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