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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83号佛山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绿景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绿景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侯**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乐平镇南边城区C区创卫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合同价款为681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工程完成至50%,付30%的工程款,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付至工程款的60%,余下款项在验收合格12个月后的10天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上述工程已于2009年8月8日竣工,并于同年8月20日验收合格。2010年11月18日,经原、被告以及佛山市**询有限公司三方确认,上述工程的结算价格为884716.62元。但时至今日,上述工程验收合格已接近六年,被告仅陆续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590582元,尚欠工程款294134.62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4134.62元及该款自2010年8月3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佛山市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4134.62元及该款自2010年8月3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5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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