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