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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广东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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