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刘**、张**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刘**、张**工资款人民币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银行、车辆管理所、工商、房产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仍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城法执字第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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