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为13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肇庆市端州**司德庆分公司与德庆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德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汕尾城乡规划局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源市**有限公司诉南通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叶**诉广东省**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赵**等与广东湘**限公司、广宁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广东湘**限公司、广东湘**限公司广宁碧桂园第一标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