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汕尾城乡规划局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汕尾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汕尾**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汕尾市城乡规划局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5870.38元及违约金人民币6880836.64元。根据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城法执字第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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