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方光**限公司与福懋兴**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懋兴*限公司诉被告北方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懋兴*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14元,减半收取5557元,保全费4177元,合共97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