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6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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