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佛山市**有限公司与清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6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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