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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与新兴县**品有限公司、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耀洪诉被告新兴县**品有限公司、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于本案诉讼期间自觉付清全部拖欠的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行为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33.45元,由原告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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