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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环**限公司与新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环**限公司(下称:环发公司)诉被告新**有限公司(下称:通**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反诉原告通**司反诉被告环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屠**、孟**,被告(反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詹**、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公司诉称,2013年3月11日,环**司与通**司签署《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合同),约定由环**司承包通**司废水处理改造工程。同时,合同还约定通**司应按约分期支付工程款: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支付首次工程款35%即1540000元;土建完成,设备进场15天内支付工程进度款20%即880000元;设备安装完毕进入系统调试前支付工程款30%即1320000元;系统调试完成,全部内容完工,水质达标排放,经环保局认可的环保监测站监测出水质达标,并通过云**保局(或广东省环保厅)环保验收后15天内支付工程款10%即440000元;余款5%即220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系统正常运行一年后没有遗留工程,于10天内支付。合同签署后,环**司已按约定完成施工,且云浮市环境监测站及云**保局于2013年11月分别就本案工程出具《限期治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及《关于新兴**有限公司限期治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明确本案工程经监测出水质达标以及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对此,环**司已多次要求通**司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通**司置之不理。截止起诉之日,通**司尚欠环**司工程款1060000元未付。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通**司向环**司支付工程款1060000元。2、通**司向环**司支付因通**司迟延支付工程款所导致的损失(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通**司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暂计至2015年5月31日为人民币7491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通**司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通**司辩称,2013年3月11日,环**司与通**司签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环**司承包通**司废水处理改造工程,工程总造价为4400000元。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其中,约定CODcr在再沉池出水(处理前废水)水质中含量为1000mg/L时,最终排放标准不超过80mg/L。免费保修期为一年,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之日起计一年内由环**司负责保修保养服务,费用由环**司承担。且已明确环**司的责任,环**司负责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直至废水排放达到设计要求。合同还约定工程验收以有资质的环保监测部门监测达标的数据为依据,环**司保证验收监测合格。环**司完工后,将工程交由通**司使用,并委托云浮市环境监测站进行工程验收。因通**司委托的验收部门并没有在合同约定的设计能力下进行验收,且验收时仅对排放的污水的特定水质参数进行验收,并未对该废水处理改造工程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测,导致验收时的数据采集和实际生产数据验收不符,以致在投入实际生产过程后,该工程根本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具体表现为:一、云浮市环境监测站仅仅监测了处理前废水中CODcr含量为是356-389mg/L时的处理结果达标,并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监测处理前废水中CODcr含量为1000mg/L时的处理结果。而实施生产中,CODcr在超过600mg/L时,出水指标不合格。按照通**司现在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生产排出的待处理的废水中CODcr含量是1000mg/L左右,所以,通过该废水净化装置处理后的水平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二、由于验收时未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以致于验收后的实际生产过程中出现了诸多工艺问题,如二沉池浮泥严重,致使通**司需另请人工清污泥,无法做到连续生产,导致通**司无法正常使用该废水处理系统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为此,通**司多次书面告知环**司要求其进行处理,环**司在书面的回复中也承认工程质量有问题,但却避重就轻,并拒绝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进行实际上的处理,导致部分由通**司自行维修。基于环**司的违约,通**司有权拒绝继续支付剩余少量工程款,并保留追究赔偿损失的权利,直至环**司对工程进行补修至废水排放达到设计要求。通**司现已委托广州京**限公司对工程质量做鉴定,鉴定结果将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

反诉原告通**司反诉称,由于环**司未按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导致再沉池出水水质在700mg/L到1000mg/L之间、废水处理规模为2400吨/天的情况下,该工程处理CODcr、色度、氨氮的浓度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设计水质参数标准,并导致该工程在实际生产中出现多处设备损坏。通**司多次书面告知环**司要求其进行处理,环**司在书面的回复中也承认工程质量有问题,但却避重就轻,并拒绝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进行实际上的处理,通**司只能自行更换并支出相关设备及材料费用,花去维修费、更换的设备费用及人工费共计39360元。环**司违反了合同第八条第二项第一款,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直至废水排放达到设计要求,环**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已构成了违约,特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环**司继续履行合同相关义务或作出整改,以达到合同约定,即废水经处理后,再沉池出水中CODcr在700mg/L到1000mg/L之间、废水处理规模为2400吨/天的情况下,经环**司承建的废水处理改造工程处理后水中CODcr、色度、氨氮的浓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2、环**司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通**司自行修理更换项目设备及材料的损失共计39360元。

反诉被告环**司对反诉答辩称,环**司已按照合同完成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不存在工程需要整改的情况,本案工程质量合格,通**司也投入使用多年,通**司的索赔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通**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通**司拥有1092mm、1575mm、2700mm三条生产线,年产能20000吨特种彩卡纸,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量约7000m3/d,经过处理后一部分水回用生产线,剩余部分废水量约2400m3/d外排。通**司因擅自改变环评批复生产工艺,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污水不能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标准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未采取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措施贮存处置;压滤后堆放在露天干化场的污泥经雨水淋洗形成的废水,未进入前段废水处理系统,通过沟渠直接进入最后沉淀池排放。云浮**护局于2012年12月3日对其发出限期治理决定书(云环限字(2012)1号)。

2013年3月11日,通**司(甲方)与环**司(乙方)签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通**司将通**司废水处理改造工程发包给环**司施工。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场地和现有条件资料进行废水处理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达到环保验收要求。工程具体内容:负责通**司废水处理改造工程的土建设计、工艺设计,负责项目的土建施工和设备及配件的订购、制造和安装、调试,达到设计、工艺和环保要求,废水达到国家现行标准排放,负责现有污水排污明渠改造为暗渠建设,达到雨污分流目的,全部内容完工并通过云浮市环保局(或广东省环保厅)环保验收(不含在线监测设备)。承包方式:乙方以总承包方式承包上述工程项目的全部内容,通过验收后移交给甲方使用前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总造价为4400000元。工期为130天,时间从2013年3月11日至2013年7月20日止。工程质量:1、废水处理设计规模为2400吨/天。2、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按设计要求达标验收,废水经处理后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一级标准。保修期: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之日起一年内由乙方负责保修保养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所需全部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负责,包进场及退场。工程款支付:甲方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支付首次工程款35%即1540000元,其中500000元作为订金已经转账支付给乙方,首次款只需要支付1040000元;土建完成,设备进场15天内支付工程进度款20%即880000元;设备安装完毕进入系统调试前支付工程款30%即1320000元;系统调试完成,全部内容完工,水质达标排放,经环保局认可的环保监测站监测出水质达标,并通过云浮市环保局(或广东省环保厅)环保验收后15天内支付工程款10%即440000元;余款5%即220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系统正常运行一年后没有遗留工程,于10天内支付。工程验收:工程验收以施工图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以有资质的环保监测部门监测达标的数据为依据;乙方保证验收监测合格,并协助甲方办理有关验收手续,验收过程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违约责任:1、甲方不按期付款造成工程延迟的,责任由甲方负责。施工期顺延。2、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期延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滞后每天罚款3000元,甲方从乙方的工程费用中扣出。3、施工期间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等制度,不得在厂内非施工现场随意走动,如出现施工及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4、施工完毕三天内,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撤离施工现场,并做好清退场工作。该项工作作为验收条件之一。

设计水质参数(单位:mg/L,PH除外)

项目(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NH3-N(悬浮物)SSPH总磷色度

(倍数)再沉池出水水质1000400101006-91前处理脱色大于75%排放标准≦80≦20≦8≦306~9≦0.8≦50双方责任:乙方负责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直至废水排放达到设计要求;负责现有污水排污明渠改造为暗渠建设;保证提供安装的机械设备必须是全新的,主要设备使用寿命10年。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工艺设计等等。

合同签订后,环**司于2013年3月开始进场施工,项目施工于2013年7月下旬全部安装完毕后将施工工程交付通**司使用,但双方没有办理施工项目交接手续。然后进入设备单机、联机及工艺调试阶段,2013年8月,向污水处理生化系统投加30吨污泥进行培菌,经过将近三个月的调试,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日处理能力约为2200m3/h。通**司在合同生效后支付了首次工程款35%即1540000元(含500000元作为订金);土建完成,设备进场后支付工程进度款20%即880000元;设备安装完毕进入系统调试前支付了工程款920000元;余下工程款840000元及质量保证金220000元,共计1060000元未付。

通**司在实际生产中更换了水泵和将水解酸化池出水管管卡更换为不锈钢管卡并固定,其中购买水泵支出了19900元。2015年6月1日,环**司以通**司尚欠环**司工程款1060000元未付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通**司向环**司支付工程款1060000元。2、通**司向环**司支付因通**司迟延支付工程款所导致的损失(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通**司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暂计至2015年5月31日为人民币7491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通**司承担。2015年8月4日,通**司以环**司未按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污水排放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设计水质参数标准,导致该工程在实际生产中出现多处设备损坏为由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环**司继续履行合同相关义务或作出整改,以达到合同约定,即废水经处理后,再沉池出水中CODcr在700mg/L到1000mg/L之间、废水处理规模为2400吨/天的情况下,经环**司承建的废水处理改造工程处理后水中CODcr、色度、氨氮的浓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2、环**司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通**司自行修理更换项目设备及材料的损失共计39360元。

2015年6月8日,根据环**司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裁定冻结通**司在中国农**限公司新兴天堂支行账号为4***2的存款上限1134915元。

诉讼中,2015年6月19日,通**司以其已向广州京**限公司申请对设备安装及施工后的工程进行工程鉴定为由申请本院延期开庭审理。

庭审中,环**司认为,建设施工工程经云浮**护局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通**司从第三期开始没有按期付款;通**司投入使用该工程2年,超过质保期1年,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没有经过验收,投入使用后提出质量瑕疵,法院不予支持,现状与完工状况已经有很大差距,工程效果需要通**司进行日常维护才有应有的功效功能,客观上不具备鉴定条件,因此不需要进行鉴定。通**司认为,环保部门出具的报告并不是针对涉案工程的验收,环**司交付的工程是不合格的工程,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争议不断,故申请法院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又因工程质量不合格,环**司一直回避处理,拖延至今,导致通**司自行修理更换项目设备及材料的损失共计39360元。因此,环**司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通**司的损失。

另查明,2013年11月,云浮**测站作出(云)环境监测(验)字(2013)第1009号《限期治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报告概述载明:受通**司委托,云浮**测站承担该公司限期治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发(2000)38号文《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和限期治理决定书(云环限字(2012)1号)的规定和要求,云浮**测站于2013年10月11日对该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勘察,于2013年10月28日至29日进行了现场监测。根据验收监测调查分析结果,编制出本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的依据载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监(2000)38号文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范(试行)》、限期治理决定书(云环限字(2012)1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由环**司作出的《通**司废水处理方案》、《通**司限期治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委托书》、《通**司限期治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载明:水样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并采用合适的容器和固定措施(如添加固定剂、冷藏等)防止样品污染和变质;实验室采用10%的平行样分析、10%加标回收样分析或质控样分析、空白样分析等质控措施。质控结果中,PH、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平行样和空白样分析结果均合格,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有证标样分析结果合格,表明分析精密度和准确度均符合质控要求,监测结果可靠。从各质控措施及质控数据判断,本次验收监测质控措施有效,监测结果可靠。平行样/加标回收样分析结果

监测因子样品数

(个)

空白样

平**

有证标样数量(对)相对偏差(%)合格与否数量(对)相对偏差(%)合格与否数量(个)不确定度合格与否PH1020.02

(绝对偏差)合格60.02

(绝对偏差)合格0//色度1020合格40合格0//悬浮物100//40.5-

2.5合格0//化学需氧量(CODcr)1020.0合格40.5-

1.1合格11268mg/L129mg/L合格五日生化需氧量100//29.4-

12.5合格0//总氮1040.0合格61.4-

3.8合格0//氨氮1041.8合格50.5-

4.6合格12.770.14mg/L2.69合格总磷1020.0合格80.0-

0.4合格0//废水监测结果及评价载明:污水处理系统设施出口流量范围92.43~99.68m3/h、PH值范围为6.43~6.50、色度均值32倍、化学需氧量(CODcr)范围为57-63mg/L、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范围为9-15mg/L、总氮范围为8.17-8.51mg/L、氨氮范围为2.10-2.12mg/L、总磷范围为0.520-0.529mg/L;污水处理系统设施对主要污染物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的去除率分别为:87.6~88.3%、83.2~84.3%、86.0~87.1%、63.6~68.5%。限期治理的执行情况检查载明:通**司的废水处理改造工程委托环**司设计与总承包,于2013年7月底已经全部安装完毕,8月开始调试运行,经过3个月的调试,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正常,处理能力为2200m3/d,排放口水质经监测达标排放,废水经由厂围墙最后排入天堂河;通**司的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委托环**司设计与总承包,已完成雨污分流管网铺设,厂内污水全部引至污水站进行处理,厂内雨水经雨水渠排入天堂河。限期治理执行情况载明:废水经处理系统处理后,一部分水回用生产线,剩余部分废水经原污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再次进入采用“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氧化脱色”处理工艺的二级处理改造工程处理,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正常,设计处理能力为2400m3/d。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验收监测结果载明:1、验收监测期间,日均生产纸板85.1吨,负荷93.6%,各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生产工况符合验收监测所规定的负荷量;无不良天气等影响,验收监测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监测结果可以真实反映实际排放情况。2、废水经处理系统处理后,一部分水回用生产线,剩余部分废水经处理后外排。根据监测结果,废水总排口的监测项目PH、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总氮、氨氮、总磷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1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造纸行业)及《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两个标准较严者的要求。3、废水在线监测系统COD、氨氮、PH和流量的比对监测结果符合比对监测验收标准要求,实际水样比对监测结果合格。验收比对结果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的标准要求。该报告认为,该项目在限期治理整改过程中基本落实了云浮**护局文件限期治理决定书(云环限字(2012)1号)的要求,落实了有关污染防治措施;废水监测项目均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1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造纸行业)及《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两个标准较严者的要求。该报告附件3《通**司废水处理改造工程总结报告》中载明:施工、调试情况,通**司废水处理工程及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由环**司设计与总承包,环**司进行项目的设计、土建施工、设备制作、采购和安装。项目于是2013年1月完成了施工图纸设计,2013年3月开始进场施工,项目施工于2013年7月下旬已经全部安装完毕,然后进入设备单机、联机及工艺调试阶段。2013年8月,向污水处理生化系统投加30吨污泥进行培菌,经过将近三个月的调试,现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日处理能力约为2200m3/h;项目实施效果,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国家现行规范及相关标准图集施工。1、污水站处理系统运行正常,出水水质自检合格;2、……;3、通**司已完成雨污分流管网铺设,厂内污水全部引至污水站进行处理,2013年10月25日。该报告附件7《通**司委托云浮**测站进行环保设施验收监测的委托书》中载明:委托单位为通**司,监测单位为云浮**测站;委托日期为2013年10月14日;监测类别为竣工验收监测;委托内容为水。

2013年11月25日,云浮**护局作出云**(2013)40号《关于通**司限期治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该批复中验收监测结果载明:1、验收监测期间,日均生产纸板85.1吨,负荷93.6%,各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无不良天气影响,生产工况符合验收监测所规定75%以上的负荷要求。2、废水经处理系统处理后,一部分水回用生产线,剩余部分经生化处理后外排,外排废水的PH值、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cr)、NH3-N、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总氮、总磷的排放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1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造纸行业)及《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两个标准中较严要求,废水达标排放。3、废水在线监测系统COD、NH3-N、PH值、流量比对监测,实际水样比对监测结果均合格。验收比对结果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的标准要求。

又查明,通**司于2014年6月29日以传真方式发函环**司,就环保生化系统问题要求环**司解决。该函称,近段时间出现严重异常情况,这些问题已经于事情发生时及时向贵公司有关人员反映,但是至今未有派人前来实地处理。由于问题的严重性,特此要求贵公司尽快安排前来处理。1、水解生化池的水管弯曲变形,支撑架出现腐蚀、隆起,入水不均的现象;2、1#生化池与2#生化池两边水量,泥量及COD长期处于不均衡现象,去函环**司要求解决,环**司于2014年7月8日派人到场处理,1#生化池处理效果比2#生化池差;3、两个二沉池经常有死泥现象发生,中间筒管附近污泥浮起现象较严重;污泥沉降困难,泥水不分离,水量分布不均,污泥流失严重,排放COD增高;4、两个曝气池污泥经常膨胀,严重偏离SV30值8-15的标准。影响COD,氨氮两项指标严重升高,未能达标排放。5、按照贵公司的要求,采取了以下措施:1、污泥外排;2、水量控制;3、添加聚丙烯酰胺。但问题一直存在:1、两个曝气池水样颜色转淡发白;2、污泥沉降困难,污泥颜色发白、浅色,SV很高;3、两个二沉池污泥沉降困难,泥水不分离,污泥流失严重。根据生产运行发现以下问题:1、生化池进水泵能力不足,两台泵只能达到80m3/h左右,并且泵容易损坏。机械密封损坏,电机烧坏几次。2、排泥泵震动大,已经损坏一台,需要备用泵。……;2014年7月8日,环**司以传真方式对通**司提出的问题复函。复函称,贵公司2014年6月19日的函已收悉,水解酸化池出水管是由于管卡腐蚀,造成出水管浮起,引起出水不均,已于2014年6月26日至现场解决,现用不锈钢管卡将出水管进行固定,调节水平,出水均匀,已和污水站现场班长确认。……,对于存在以上的问题,除第1点外属工程施工存在问题,其他的问题都是通过加强现场管理和现场人员技术水平提高后能够解决的问题。……,请贵公司履行承诺,在2014年7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1040000元,否则,环**司保留追究贵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2014年9月15日、10月20日,通**司分别通过传真方式就环保生化系统问题再发函环**司要求处理。同年10月24日,环**司作出《关于通**司环保生化系统问题函讨论记录》的书面1份回复通**司。

以上事实,有环**司提供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限期治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关于通**司限期治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复印件1份,通**司提供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关于通**司环保生化系统问题函2份、关于通**司环保生化系统问题复函复印件1份、通**司环保生化系统问题的反映处理函1份、关于通**司环保生化系统问题函讨论记录1份、关于通**司环保生化系统问题整改建议1份、改造清单及购销合同复印件、发票1份、记录表4份,本院调查材料2份以及勘验笔录、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司与环**司于2013年3月11日签订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通**司、环**司应依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涉案通**司废水处理改造工程是否合格?2、环**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及通**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

对第1个焦点:涉案通力公司废水处理改造工程的验收与限期治理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是具有关联、紧密联系的。

首先,2013年11月,云浮**测站作出(云)环境监测(验)字(2013)第1009号《限期治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中“验收监测的依据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监(2000)38号文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范(试行)》”符合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按设计要求达标验收。”的约定。

其次,《限期治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中“限期治理的执行情况检查载明:通**司的废水处理改造工程委托环**司设计与总承包,于2013年7月底已经全部安装完毕,8月开始调试运行,经过3个月的调试,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正常,处理能力为2200m3/d,排放口水质经监测达标排放,废水经由厂围墙最后排入天堂河;通**司的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委托环**司设计与总承包,已完成雨污分流管网铺设,厂内污水全部引至污水站进行处理,厂内雨水经雨水渠排入天堂河。限期治理执行情况载明:废水经处理系统处理后,一部分水回用生产线,剩余部分废水经原污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再次进入采用“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氧化脱色”处理工艺的二级处理改造工程处理,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正常,设计处理能力为2400m3/d。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验收监测结果载明:1、验收监测期间,日均生产纸板85.1吨,负荷93.6%,各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生产工况符合验收监测所规定的负荷量;无不良天气等影响,验收监测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监测结果可以真实反映实际排放情况。2、废水经处理系统处理后,一部分水回用生产线,剩余部分废水经处理后外排。根据监测结果,废水总排口的监测项目PH、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总氮、氨氮、总磷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1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造纸行业)及《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两个标准较严者的要求。”符合施工合同中“通**司将通**司废水处理改造工程发包给环**司施工。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场地和现有条件资料进行废水处理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达到环保验收要求。工程具体内容:负责通**司废水处理改造工程的土建设计、工艺设计,负责项目的土建施工和设备及配件的订购、制造和安装、调试,达到设计、工艺和环保要求,废水达到国家现行标准排放,负责现有污水排污明渠改造为暗渠建设,达到雨污分流目的,废水经处理后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一级标准。”的约定。此外,废水监测结果载明:1、“污水处理系统设施出口流量范围92.43~99.68m3/h”,按24小时计算为2400吨/天,符合施工合同“废水处理设计规模为2400吨/天”的约定;2、“PH值范围6.43~6.50”符合施工合同设计水质排放参数“PH值范围为6~9”的约定;3、“色度均值32倍”符合施工合同设计水质排放参数“色度均值≦50倍”的约定;4、“化学需氧量(CODcr)范围57-63mg/L”符合施工合同设计水质排放参数“≦80mg/L”的约定;5、“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范围为9-15mg/L”符合施工合同设计水质排放参数“≦20mg/L”的约定;6、“氨氮范围为2.10-2.12mg/L”符合施工合同设计水质排放参数“≦8mg/L”的约定;7、“总磷范围为0.520-0.529mg/L”符合施工合同设计水质排放参数“≦0.8mg/L”的约定;8、悬浮物的去除率为“87.6~88.3%即未除率为12.4~11.7%”符合施工合同设计水质排放参数“≦30mg/L”的约定。

再者,2013年11月25日,云浮**护局作出云**(2013)40号《关于通**司限期治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中“验收监测结果载明:1、验收监测期间,日均生产纸板85.1吨,负荷93.6%,各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无不良天气影响,生产工况符合验收监测所规定75%以上的负荷要求。2、废水经处理系统处理后,一部分水回用生产线,剩余部分经生化处理后外排,外排废水的PH值、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cr)、NH3-N、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总氮、总磷的排放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1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造纸行业)及《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两个标准中较严要求,废水达标排放。”符合施工合同中“工程验收以有资质的环保监测部门监测达标的数据为依据”的约定。

最后,通**司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通**司废水处理改造工程总结报告》中“施工、调试情况,通**司废水处理工程及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由环**司设计与总承包,环**司进行项目的设计、土建施工、设备制作、采购和安装。项目于2013年1月完成了施工图纸设计,2013年3月开始进场施工,项目施工于2013年7月下旬已经全部安装完毕,然后进入设备单机、联机及工艺调试阶段。2013年8月,向污水处理生化系统投加30吨污泥进行培菌,经过将近三个月的调试,现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日处理能力约为2200m3/h;项目实施效果,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国家现行规范及相关标准图集施工。1、污水站处理系统运行正常,出水水质自检合格;通**司已完成雨污分流管网铺设,厂内污水全部引至污水站进行处理。”及通**司出具的《委托书》中“委托单位为通**司,监测单位为云浮市环境监测站;委托日期为2013年10月14日;监测类别为竣工验收监测;委托内容为水,总排放口1个。”2013年11月25日,该监测验收报告通过了云浮**护局批复竣工验收。因此,上述两份证据证明通**司单方委托有资质的云浮市环境监测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监测,且对涉案工程确认为合格。

综上,涉案废水处理改造工程应为合格工程。因此,环**司认为依约完成建设工程并交付给通**司使用,工程质量合格的主张,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通**司认为涉案工程未进行单独验收,工程质量是不合格的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第二个焦点:对工程款问题,涉案废水处理改造工程系合格工程。因此,环**司依约完成建设工程并交付给通**司使用,履行了合同义务;据此,通**司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给环**司;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通**司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支付首次工程款35%即1540000元,其中500000元作为订金已经转账支付给环**司,首次款只需要支付1040000元;土建完成,设备进场15天内支付工程进度款20%即880000元;设备安装完毕进入系统调试前支付工程款30%即1320000元;系统调试完成,全部内容完工,水质达标排放,经环保局认可的环保监测站监测出水质达标,并通过云浮市环保局(或广东省环保厅)环保验收后15天内支付工程款10%即440000元;余款5%即220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系统正常运行一年后没有遗留工程,于10天内支付;但通**司在履行合同中支付首次工程款35%即1540000元(其中500000元作为订金已经转账支付给环**司);土建完成,设备进场15天内支付工程进度款20%即880000元;设备安装完毕进入系统调试前支付工程款30%即1320000元中920000元;尚欠余下工程款840000元及质量保证金220000元,共计1060000元未付。

对违约金问题,在保修期内,通**司于2014年6月19日开始多次以传真方式就环保生化系统问题发函环**司,要求解决。环**司分别于同年7月8日、10月24日对通**司就环保生化系统问题作了书面复函,环**司复函认为“水解酸化池出水管是由于管卡腐蚀,造成出水管浮起,引起出水不均,已于2014年6月26日至现场解决,现用不锈钢管卡将出水管进行固定,调节水平,出水均匀,已和污水站现场班长确认,对于存在以上的问题,除第1点外属工程施工存在问题,其他的问题都是通过加强现场管理和现场人员技术水平提高后能够解决的问题。”因此,涉案工程在保修期内存在水解酸化池出水管管卡腐蚀,造成出水管浮起,引起出水不均等质量问题,致使双方发生纠纷,也使得通**司拒付下欠工程款,有双方来往函件予以证实;因而通**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不属主观故意,环**司以此主张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维修费问题,即使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也不能保证其在之后的使用过程中就不会出现质量问题,因为有些隐蔽的工程质量是伴随着工程的使用而逐步显现暴露的,这也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限的目的所在。依合同约定“保修期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之日起一年内由环**司负责保修保养服务,费用由环**司承担,保证系统正常运行;主要设备的寿命为10年。”通**司在实际生产中更换了水泵和将水解酸化池出水管管卡更换为不锈钢管卡并固定,均在保修期内发生,所更换的水泵和不锈钢管卡系主要设备,按合同约定的寿命为10年。通**司虽然自行更换了设备,但以书面的方式告知了环**司,而环**司一直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环**司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对所产生的维修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参照广东省**粤高法(2012)240号《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0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问题的民事责任,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通**司更换了水泵支出了19900元,造成通**司损失,有通**司提供的来往函件、购销合同和发票予以佐证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但对更换不锈钢管卡材料损失的支出,无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更换不锈钢管卡材料损失部分,通**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通**司请求环**司赔偿损失39360元过高,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涉案建设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因此,环**司请求通**司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余下工程款1060000元的主张,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通**司提出涉案工程是不合格工程,通**司有权拒绝继续支付剩余少量工程款及反诉请求环**司继续履行合同相关义务或作出整改,以达到合同约定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新兴**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环**限公司工程款106000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环**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环**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环**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维修费19900元给被告(反诉原告)新兴**有限公司。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兴**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7507.1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环**限公司负担495.54元,被告(反诉原告)新兴**有限公司承担7011.58元;反诉费78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环**限公司负担396元,被告(反诉原告)新兴**有限公司负担3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环**限公司负担330元,被告(反诉原告)新兴**有限公司负担4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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