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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郁南县千官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荣诉被告郁南县千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千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荣,被告千官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荣诉称,1994年,原告承包由当时大全镇人民政府(现已合并到千官镇)发包的大全敬老院工程。大全镇人民政府民政办于1995年6月1日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出具《大全敬老院结算清单》。结算清单载明总工程款是96603.10元,大全镇人民政府只支付了57830元,尚欠原告38773.10元。但该结算清单计算有误,按所列项目计算,总工程款应为101826.25元,已付57830元,尚欠43996.25元。结算清单又载明:从验收日起(即1995年6月1日)由镇政府负责工程欠款,按银行正常利息计算给建筑者,如超过一年内期限应由镇政府继续付利息给建筑者。之后原告多次到政府要求支付工程款,时任书记卢**分两次支付了共2000元给原告,后朱**书记支付1000元给原告。随后原告每年都到政府要求支付工程款,但没有结果。从1995年6月1日(欠款日)至2015年5月31日按约定计算利息(暂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为52795.6元。原告已支付的3000元可当为利息减除,被告仍需支付利息49795.6元。大全镇已合并到千官镇,大全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的业务应由千官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承受,但千官镇人民政府民政办不具法人资格,应由千官镇人民政府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40996.25元及利息49795.6元给原告(利息从1995年6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被告还清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谭**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大全敬老院结算清单,证明被告拖欠工程款的具体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千官镇人民政府辩称,一、答辩人要求原告出具当时承包工程合同。二、按原告提供的1995年6月1日的结算清单建筑工程欠款38773元,减除1995年12月9日支付的20000元,欠23773元,这与原告所述有误,原告未提供收款收据和所欠的最后收据。三、因原大全镇并入千官镇,当时的经办人已离世,在并镇过程中,很多数据移交不全,没有清楚的数据和凭证证明历届政府支付了多少欠款给原告。只凭一张结算清单无法说明实际欠款数。四、2003年8月30日并镇时,大全镇人民政府开给千官镇人民政府《应付工程款项情况》显示:敬老院承包工程人谭**,结算金额96603元,结算预付金额89368元,尚欠工程款7235元。《应付工程款项情况》是经县、镇清产核资工作组在合并大全镇与千官镇时清算确认的项目和数额,该表清楚列明各项欠款的工程和数额,并已送县有关部门备案确认,可以作为证据。五、银行每年的利率是不同的,原告利率计算错误,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应采纳。六、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6月1日结算,对原告提出补计19.71平方米,原告现在才提出漏计工程量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不予支持。

被告千官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应付工程款项情况》复印件,证明当时并镇时由大全镇及千官镇组织清产核资组对大全镇的债权债务所核的数据。

2、收据、现金支付凭证,证明1995年12月9日大**政办支付了20000元工程款给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4年,原告承包由大全镇人民政府发包的大全敬老院工程。1995年6月1日,大全镇人民政府民政办书立《大全敬老院结算清单》载明:“一主楼建筑面积:○1……276.86㎡;○2前阳台:……28.92㎡;○3后阳台:……19.71㎡;○4卫生间:……10.7㎡;○5梯间层……19.2㎡;梯间飘出部分:……0.8㎡。……二厨房按投影面计算28.06㎡。总共364.54㎡265款96603.10元。经手结算人:袁**。95年6月1日。乙方予借工程款57830元,除去予借款尚欠38773.10元。从验收日起(即95年6月1日)由甲镇政府负责工程欠款按银行正常利息计算给建筑者,如超过一年内期限应由镇政府计续付利息给建筑者。大全镇人民政府民政办95.6.1。”1995年12月9日,大**政办支付大全敬老院建房费20000元,谭**在《收据》上签名。该收据上载明:“说明:共建房费38773元从95.6月1日起至95.12.9日止利息伍*元整。现付20000元,欠23773元。”

庭审中,原告确认:原告分别于2001年12月31日收取2000元、于2004年12月31日收取1000元大全敬老院的工程款。

另查明,大全敬老院于1995年验收并投入使用。2003年10月郁南县大全镇合并到郁南县千官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承建大全敬老院工程,大全敬老院于1995年由大全镇人民政府民政办验收并投入使用。根据大全镇人民政府民政办于1995年6月1日书立的《大全敬老院结算清单》,原告建设大全敬老院的实际建筑面积为384.25平方米,但《大全敬老院结算清单》中结算的总建筑为364.54平方米,总工程款为96603.10元。现原告请求被告按实际建筑面积计付工程款101826.25元(384.25平方米265元/平方米),被告抗辩认为原告现在才提出按实际建筑面积补计漏计的19.71平方米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大全敬老院结算清单》,大全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已于1995年6月1日对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支付了工程款57830元给原告,视为原告已知道工程量的结算情况。如原告请求被告对漏计的工程量进行补计,应在知道漏计工程量之日(即1995年6月1日)起2年内向大全镇人民政府主张权利。原告要求按实际建筑面积计付工程款补计漏计工程量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对原告主张按384.25平方米计算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均确认原告已收到工程款75830元(57830元+15000元+3000元)及利息5000元(利息从1995年6月1日计至1995年12月9日),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抗辩认为根据《应付工程款项情况》,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235元。但《应付工程款项情况》属于被告单方核算的单据,未经原告确认,且原告对该核算金额不予认可,被告未能提供其他结算凭证对其主张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郁南县大全镇人民政府于2003年合并到千官镇人民政府,其债权债务均由千官镇人民政府承担。故千官镇人民政府应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20773.10元(96603.1元-75830元)。

《大全敬老院结算清单》约定了工程款按银行利息计付,原告已收取1995年6月1日至1995年12月9日的利息5000元。现原告请求被告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按如下分段计算:被告应以本金23773元从1995年12月10日起计至2001年12月31日;以本金21773元从2002年1月1日起计至2004年12月31日;以本金20773元从2005年1月1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款日止。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郁南县千官镇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工程款20773.10元给原告谭**。

二、被告郁南县千官镇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计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应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如下:以本金23773元从1995年12月10日起计至2001年12月31日;以本金21773元从2002年1月1日起计至2004年12月31日;以本金20773元从2005年1月1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款日止)给原告谭**。

三、驳回原告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9.80元,由原告谭**负担962.28元,被告郁南县千官镇人民政府负担1107.52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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