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新兴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新兴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药学校应支付工程款的利息3377028.24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支付受理费16908.11元,但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新兴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中药学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中药学校按协议履行了第一期款项。2015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760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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